(2017)闽0602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金国与王艺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国,王艺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355号原告:苏金国,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王艺洁,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国与被告王艺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金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金国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丽敏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