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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春辉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辉,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70号原告:徐春辉,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赵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原告徐春辉与被告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徐春辉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