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春辉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辉,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70号原告:徐春辉,男,198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赵辉,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原告徐春辉与被告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徐春辉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