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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1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岱与李清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岱,李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2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岱,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5日,退休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清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7日,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宁0323执12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清东在盐池农村商业银行王乐井支行账户(账号:6229478100013062559)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