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桂芹与张雪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桂芹,张雪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878号原告:董桂芹,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雪花,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于从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昆,该公司职工。原告董桂芹与被告张雪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桂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