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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东大街17号临江大厦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与被执行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XX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坐落于雅安市雨城区香江北路22��“灯塔雅舍”*栋*单元*层*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XX自行管理,但不得抵押、买卖、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