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代建与张强、包军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代建,包军义,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46号申请执行人:彭代建,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硕县。被执行人:包军义,男,1979年1月1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张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代建与被执行人张强、包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当日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包军义、张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通过对被执行人张强、包军义的房屋、车辆、银行等进行了查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代建2017年9月28日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做出的(2016)兵02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勇审判员 马燕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