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8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斌,曾用名王小斌,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斌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湖中路往祥兴路方向行驶,行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世纪一路中国工商银行对开路段逆向行驶时,与正常行驶被害人张某驾驶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随后,王斌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报到场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斌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2mg/100ml。事后,王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王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斌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祥连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