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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静与陈永志、左文星、程忠平、新疆天正德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陈永志,左文星,程忠平,新疆天正德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469号原告:王静,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华图教育职工,户籍地:新疆图木舒克市,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永志,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左文星,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作不详,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程忠平,其他不详。被告:新疆天正德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白桂霞,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静诉被告陈永志、左文星、程忠平、新疆天正德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王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元。审 判 长  聂红梅人民陪审员  孟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