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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勇卫、张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卫,张钢,张启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3刑初617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勇卫,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嵊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钢,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启浩,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勇卫、张钢、张启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勇卫、张钢、张启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马勇卫在嵊州市崇仁镇秀峰村一老屋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张某、杜某、裘某等人以“翻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金额累计人民币10000元。2、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钢、张启浩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张钢抽头,由被告人张启浩提供场地,在嵊州市崇仁镇张村白水坑张启浩老屋多次开设赌场,组织张某、杜某、裘某等人以“翻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金额累计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张钢、马勇卫、张启浩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张钢、马勇卫抽头,由被告人张启浩提供场地,又在上述同一地点开设赌场,组织张某、杜某、裘某等人以“翻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抽头获利累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启浩多次提供赌博场地,从中获利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勇卫处扣押人民币20000元,从被告人张钢处扣押人民币8000元,从被告人张启浩处扣押人民币1600元,现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勇卫、张钢、张启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杜某、裘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勇卫、张钢、张启浩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钢、张启浩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马勇卫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启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各被告人分情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勇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启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于嵊州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2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76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安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浩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