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顺利与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利,刘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高顺利,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小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请执行人高顺利与被执行人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明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