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51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万通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陈娟,女,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