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傅小敏宋良友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良友,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533号原告:宋良友,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傅小敏,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3号(财富汇)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法定代表人:XX。原告宋良友、傅小敏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宋良友、傅小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良友、傅小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良友、傅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