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7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朋军与黄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朋军,黄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7424号原告:江朋军,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江朋军与被告黄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朋军撤诉。审判员 王雪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蒯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