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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3619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619号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观塘路1号西交大漕湖科技园C幢1205室。法定代表人:韩圣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彪,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法定代表人:王正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邮寄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无法送达,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及地址。本院遂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交纳公告费用并将汇款凭证在交款后三日内提交本院,在上述期限内不交纳并提供票据的,则视为自动撤回起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交纳公告费用的凭证送至本院。因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32元,由原告苏州隆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