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理博、尹秀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理博,尹秀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理博(曾用名:杨黎波),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秀琼,女,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华,女,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系尹秀琼之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杨理博因与被上诉人尹秀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理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薛 辉审判员 宋安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蔼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