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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钟璐羽申请执行陈钇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2017)川1028执118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璐羽,陈钇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钟璐羽,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陈钇键,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以本院(2015)隆昌民保字第2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钇键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一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钟璐羽与被执行人陈钇键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钟璐羽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钇键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