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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翠花与杨芳、阿拉腾宝勒德(又名金刚)公民身份证号码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花,杨芳,阿拉腾宝勒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杨翠花,公民身份号码×××,女,1960年3月14号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芳,公民身份证号码×××,1977年12月12日,蒙古族,住所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阿拉腾宝勒德,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9月11日,蒙古族,住所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杨翠花与杨芳、阿拉腾宝勒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高丽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