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杜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395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杜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王帅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展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