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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树和、王书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和,王书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冀0404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和,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王书宽,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和与被执行人王书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4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燕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七���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