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305号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星云,湖南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君,湖南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声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7元,减半收取3913.5元,由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