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蔡伟国与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蔡伟国,陈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谓明,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加义镇。法定代表人:何谓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耀,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伟国,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陈韶华,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上诉人何谓明、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伟国,原审被告陈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首先,二审期间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共支付给蔡伟国40余万的证据,是否支付,支付的是什么款项,需要查证。其次,本案利息支付了多少,支付到什么时间,一审没有查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福星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1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廖细元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