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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张琳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郯执字第10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琳,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南张庄村195号。身份证号:37282219680719614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琳的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头支行账户的存款元。账户:6215211600873518 划拨被执行人张琳的郯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头支行账户的存款元。账户:6215211600873518 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员     张志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