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辖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凯融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凯融机电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凯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华丰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654280879(1/1)。法定代表人:徐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城西经济开发区城西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0103523F(1-1)。法定代表人:章高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州市凯融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4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常州市凯融机电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庐江县,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安徽省恒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知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