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张艳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张建国,张艳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633号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朋亮,经理。住所:风陵渡开发区摩托街。被告:张建国,男,49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张艳红,女,48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系张建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国、张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鑫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