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鸿与沈寿生、沈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对原告李鸿与被告沈蓓、沈寿生、李钢,第三人熊彦芳、靳子斐、俞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桃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李鸿身份证号码“362501196803202816”补正为“220203196712291853”审 判 长 梁娟萍审 判 员 陶 然人民陪审员 邓冬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