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梅凤与肖国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凤,肖国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67号原告:王梅凤,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庆,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国华,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冠朝镇墩陂七组。身份证号码36242619840427481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蔡赣梅,经理。原告王梅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凤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