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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鸿与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调解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391民初1950号原告:杨鸿,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刘丹,男,196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军华,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鸿诉被告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杨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丹返还本金人民币322万元给杨鸿;2、判令刘丹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69.76万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刘丹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丹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杨鸿借款本金人民币161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杨鸿指定的账户内(账户名:杨鸿,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南支行,账号:62×××27);二、被告刘丹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杨鸿借款本金人民币161万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杨鸿指定的账户内(账户名:杨鸿,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中南支行,账号:62×××27);三、被告刘丹在支付上述本金时应同时向原告杨鸿支付该笔本金的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四、本案诉讼费38141元(原告杨鸿已预交),减半收取19070.5元,由被告刘丹承担,被告刘丹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杨鸿。五、被告刘丹履行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后,原告杨鸿与被告刘丹之间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不存在其他纠纷。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长勇人民陪审员  苏 峰人民陪审员  林竞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