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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韩建、李秋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李秋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497号申请人韩建,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罗明浩,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秋霞,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胜路66号金城大厦二楼203-208室。负责人刘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巧丽,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建诉申请人李秋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建诉申请人李秋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韩建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8579元,于2017年10月27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秋霞前期垫付给申请人韩建的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3375元,于2017年10月27日前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