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1026号南岗第二工业园6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80766Q。法定代表人:姜苓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华,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1号楼A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704431668。法定代表人:韩明。上诉人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7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北京博纳电器公司订货单》已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需方(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该协议管辖有效。被上诉人北京博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深圳市晶象光电有限公司关于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