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全富与安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富,安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604号原告赵全富(别名赵全福),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安卿(别名安姐),女,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原告赵全富与被告安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住所地为黑龙江省××县,不在本院辖区,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合同履行地为滑县,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并未体现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