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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邝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68号申请人:邝某,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担保人:李坤宜,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邝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铁军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坤宜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坤宜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方正证券账户250000元股票;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