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邝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668号申请人:邝某,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担保人:李坤宜,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申请人邝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铁军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李坤宜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坤宜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方正证券账户250000元股票;三、冻结被申请人李某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