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建文、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文,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肖建文,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九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九龙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兆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建文被执行人青岛九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6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