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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特90号申请人:梁某某,男,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梁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梁某某申请称,申请人与陈某系父子关系。陈某出生时其母亲因大出血死亡,其由舅舅陈某某收养。现陈某因患××,强烈要求随申请人生活。故申请人申请由申请人作为陈某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梁某某与陈某系父子关系。陈某出生时其母亲因大出血死亡,后由其舅舅陈某某收养。现陈某因患××,要求随申请人生活。2017年9月29日,陈某与陈某某解除收养关系。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某某的申请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收养人陈某某也同意将陈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的监护人变更为梁某某。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