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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晓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特19号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95103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庹德华,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黄晓英,女,生于1962年8月11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晓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申请的担保物登记地不在湄潭县法院的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申请的担保物登记地不在湄潭县法院的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准许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1866元,依法减半收取5933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