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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千奇、尹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千奇,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张千奇,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诉讼代理人:肖萍,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尹胜,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诉讼代理人:黄明康,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千奇与被执行人尹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煊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