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祝席鸿与石国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席鸿,石国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席鸿,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国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祝席鸿与被执行人石国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石国魁归还祝席鸿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石国魁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祝席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国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祝席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