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2926民初715号 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7年7月27日,文盲,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8年9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成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