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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2926民初715号 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97年7月27日,文盲,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8年9月1日,小学文化,农民。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成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