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财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殷全喜、史雪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全喜,史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财保453号申请人:殷全喜,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常法(系殷全喜的姐夫),住大名县。被申请人:史雪河,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申请人殷全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史雪河所有的冀04.278**号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担保人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史雪河所有的冀04.278**号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爱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