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破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破申2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负责人:吴招程,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后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82000114575。法定代表人:陈耀财。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以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合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对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享有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1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住所地在乐清市石帆镇后林村。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享有对被申请人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现被申请人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对乐清市百立宏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颜爱燕审判员 郑琦霞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麻洪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