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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5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隆峰与张志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隆峰,张志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5080号之一原告:韩隆峰,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告:张志堂,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隆峰与被告济源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志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隆峰撤回对被告张志堂的起诉。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