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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明祥、生美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祥,生美蓉,陈策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20号申请人林明祥,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生美蓉,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陈策策,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林明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生美蓉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海大街南侧东海湾XX号楼XX号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林明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生美蓉名下址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东海大街南侧东海湾XXX号楼XX号房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林明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林明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丽琼审 判 员  黄三鑫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珊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