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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怀礼与李子祥、李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礼,李子祥,李政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948号之一申请人:宋怀礼,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李子祥,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政欣,成年,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宋怀礼与李子祥、李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子祥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商业信用合作联社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子祥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内99141元划拨之法院指定账户。二、对被执行人李子祥在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户内30万元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张晓军书记员 :李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