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居民与贾转民、贾爱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居民,贾转民,贾爱民,贾爱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318号之二原告:贾居民,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贾转民,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贾爱民,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贾爱玲,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新灵东区。原告贾居民与被告贾转民、贾爱民、贾爱玲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贾居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居民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居民负担。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