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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朝阳、吴义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朝阳,吴义平,阮荣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60号申请人:徐朝阳,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申请人:吴义平,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申请人:阮荣意,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系被申请人吴义平妻子。申请人徐朝阳与被申请人吴义平、阮荣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朝阳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吴义平、阮荣意所有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徐朝阳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朝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吴义平、阮荣意所有的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兴业街房屋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3年。二、将申请人徐朝阳位于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兴工小区门档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3年。保全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徐朝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泉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