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某与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567号原告:安某,住甘肃省平凉市。被告: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安某与被告华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王爱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亚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