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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2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雷正桥与覃爱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正桥,覃爱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283号之四原告:雷正桥,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原告:冉春红﹙雷正桥之妻﹚,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爱风,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平湖市广陈镇广升五金机械厂职工。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明﹙覃爱风同事﹚,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平湖市人,平湖市广陈镇广升五金机械厂职工。住浙江省平湖市。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雷正桥、冉春红与被告覃爱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雷正桥、冉春红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正桥、冉春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桥、冉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雷正桥、冉春红负担。审判长  佘习华审判员  王峥嵘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