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穆云江与丁日顺、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云江,丁日顺,罗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374号原告:穆云江,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丁日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罗小华,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原告穆云江与被告丁日顺、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穆云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穆云江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鲍芙蓉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