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毕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毕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82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贵鹏,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毕书勤,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毕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书勤身患重病,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3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