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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胥怀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怀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怀胜,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本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怀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怀胜及其辩护人孙习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胥怀胜于2014年3月31日23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凯撒皇宫KTV二楼,无故多次进入孙某1、宋某1、姜某等人正在唱歌的包间,后无故殴打孙某1等人。经法医鉴定,孙某1、宋某1、姜某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胥怀胜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就诊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胥怀胜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怀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胥怀胜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晚,被告人胥怀胜酒后与其朋友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凯撒皇宫KTV唱歌,当晚23时许,被告人胥怀胜无故三次进入孙某1、姜某、宋某1等人所在包间滋事,在该包间及包间外楼梯口,被告人胥怀胜对孙某1、姜某、宋某1进行殴打,致孙某1、姜某、宋某1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1因人体外伤致头皮挫裂伤、姜某因人体外伤致右手软组织挫裂伤、宋某1因人体外伤致左眼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胥怀胜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胥怀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其酒后与王某、相某、胥某、孔某到牛山镇凯撒皇宫KTV唱歌,11点左右,其和王某在其包间门口遇一女子从其身边经过后,该女子回头看了一下,后其以该女子回头骂其为由进入对方包间的,其记得进入对方包间两次,在包间里,没有打架,最后一次,其出来到门口被对方的人打了,其头是被一个男子砸的,另外两三个人踹的,打其的人都不认识,后来听说其中有个男子叫孙某1,小名孙某2。2、被害人孙某1(孙某2)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12点左右,其和姜某、李某、傅某、宋某3、宋某3带来的一个女孩在凯撒皇宫二楼一个包间唱歌,一光膀子胖子三次进入其包间滋事,说宋某3朋友骂他,第三次,该胖子踹门进其包间,上来就朝其左眼捣了两下,捣其第三拳没捣到,其才还手,后双方就互打了,正打的时候,其把那个胖子拽出去了,在走道里其说,为这点事打架不值得,他喝醉了,其没听清他说话,其跟他走到楼梯口时,他从酒架上顺手拿一瓶酒就朝其头上夯,当时其头淌血了,李某上去把他踹倒地了,其就和李某一起朝他拳打脚踢的,之后被人拉开。其头是被胖子拿酒瓶砸伤了,在包间里胖子拿碎酒瓶砸到姜某右手了,其上身穿花格子衬衫,李某穿红色衣服,姜某穿米色外套。3、孙某1辨认胥怀胜笔录,证明孙某1辨认出胥怀胜就是光膀子胖子。4、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其和孙某2、傅某、宋某1、李某、宋某3的一个朋友在凯撒皇宫二楼一包间唱歌,11点左右,一光膀子胖子三次进入其包间,要打宋某3的朋友,第二次拿其包间里啤酒瓶砸了一下,没有砸到人,第三次那个胖子又踹门进来,后边跟一个光膀子高个子,光膀子胖子上来就打孙某2,其和李某就上去和孙某2一起打光膀子胖子,那个光膀子高个子也上来打的,没多会,双方就被拉开了,出包间到楼梯口时,光膀子胖子又和孙某2打了起来,其看到光膀子胖子被踹倒,就从楼道里拿了一个灭火器朝光膀子胖子背部、头部砸的。其右手虎口处裂了一道大概2公分的口子,其当时穿米色外套,孙某2穿格子衬衫,李某穿红衣服。5、姜某辨认胥怀胜笔录,证明姜某辨认出胥怀胜就是光膀子胖子。6、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其和孙某1、姜某、胡某还有两个男的在凯撒皇宫KTV999房间玩的,10时多胡某出去上厕所回到包间,一会进来两个男子,一个是光上身的,一个胖乎乎的,光上身男子说胡某刚才骂他,胡某说没骂,说刚才她去洗手间时该男子跟她说话,她没理。孙某1把他们劝出后不一会儿,光上身男子又来了,还说这边有人骂他,又被劝走了,一会儿,那光上身男子一脚把其包间门踹开,孙某1问要干什么,该男子从桌子上摸个啤酒瓶就朝孙某1头上砸,接着光上身男子朋友也进来了,他们两人对孙某1拳打脚踢,其和姜某上去拉仗,姜某被光上身男子用碎酒瓶把右手背扎伤了,其左手也被扎伤了。其之前拉仗时,被光上身男子捣了一拳。后来出包间,到二楼楼梯口,光上身男子从货架上拿一瓶啤酒朝孙某1头上砸了好几下,后来被拉开就下楼了。其伤是光上身男子打的,孙某1和姜某的伤是光上身男子和胖乎乎男子一起打的。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10时左右,其和胥怀胜、孔某、胥某、相某在凯撒皇宫KTV二楼一个包间唱歌,当时胥怀胜喝醉了,其他人四人没喝多,后其和胥怀胜到门口说话,有一个穿黑衣服女子经过,胥怀胜和该女子说话的,该女子回头看了后就走了,后胥怀胜说该女子骂他,三次进入该女子所在的包间,最后一次进对方包间直接动手了,其只和对方一个男青年打的,那个人用话筒砸了其四下,砸左边头部一下、鼻梁骨一下、前额一下、左膀一下。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那天晚上11时左右,其和孙某1、姜某、傅某、宋某3在凯撒皇宫二楼一个包间唱歌时,一光膀子胖子踹门进来,把包间的人都指了一遍,一边指一边骂,他朋友进来把他拉出去了,过有几分钟,光膀子胖子第二次踹门进来,还是骂骂咧咧,还摔了一个酒瓶,后又给人拉出去了,过了几分钟,他又踹门进来了,进来之后直接朝孙某1头上捣,孙某1跟他对打的,其想过去拉仗的,还没拉时,对方一个小胖子把其拽到门跟,其就把他手里话筒抢在手里,和他抱在一起,挣扎到包间外,他捣其头,其用话筒朝他头上、脸上、鼻子上夯,夯最后一下时,话筒掉地上了,其又跟他互捣,他抱头时,其就下楼了,后又上楼看到光膀子胖子和孙某1抓在一起,其上去踹那个胖子肚子一脚,没踹倒,后来可能他喝多了,就自己倒在地上,其和孙某1用拳头和脚朝他头上、脸上捣、踢,姜某拿一个灭火器砸的,是朝头部附近砸的,之后就下楼了,警察就来了。9、李某辨认胥怀胜、王某笔录,证明李某辨认出胥怀胜就是光膀子胖子、王某就是和其对打的胖子。10、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其和胥怀胜、王宝珠等人在凯撒皇宫至尊5号包间唱歌时,胥怀胜到其包间斜对面包间与人打架的事实。11、证人傅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其和孙某2、大伟、“小二子”、小宋及小宋朋友6人在凯撒皇宫二楼一包间唱歌,期间,小宋朋友出包间又进来,一会儿,进来两个胖子,一个光膀子,一个穿深蓝色衣服,光膀子胖子是找小宋朋友的,后小宋和穿深蓝色衣服的胖子把光膀子胖子拉出包间,过几分钟,他们又进来了,小宋朋友到包间厕所躲着,光膀子胖子拿酒瓶朝地上砸的,小宋、孙某2和穿深蓝色衣服的胖子一起把光膀子胖子拉出去了,过了几分钟,光膀子胖子又进来了,穿深蓝色衣服的胖子跟着进来了,这边有人把光膀子胖子朝外推,光膀子胖子先动手捣了小宋左眼一拳,又捣孙某2,孙某2还手跟他打的,小二子和穿深蓝色衣服的胖子抓在一起到包间外了。当时,孙某2穿带条杠衬衫,小二子穿红色短袖,大伟穿米色上衣,小宋穿白色衣服,小宋朋友穿黑色衣服。1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其与朋友宋某1等人在凯撒皇宫一个包间唱歌,其出去上厕所回来时遇到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人叫其站着,其回头朝他们看一下,不认识就接着走,他们两个都骂的,其没理他们进包间了,他们两个也进来了,其中有一个人骂并要打其,包间里男的把他拉出去了,没过多久,外边有人踹门,其就跑进包间厕所,有人进来跟包间里人吵的,之后闯进包间的人出去了,其没敢出厕所,之后又有人进包间了,马上很吵了,接着就有打架的声音,有酒瓶摔碎的声音。13、证人胥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底或4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胥怀胜、王某等五人到凯撒皇宫KTV唱歌时,胥怀胜与他人发生打架的事实。14、胥某辨认姜某、孙某1笔录,证明胥某辨认出姜某系其在谈话中的瘦瘦的男子,孙某1系共谈话中的较胖的男子。15、证人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11点左右,其和胥怀胜、孔某、胥某、王宝珠五人在凯撒皇宫KTV二楼一个包间唱歌时,胥怀胜说对方一个女子骂他,后胥怀胜到对方包间跟对方打架的事实。16、证人宋某2(凯撒皇宫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11时许,一光着上身矮胖子(喝多了)在凯撒皇宫二楼999房间门口朝里面骂脏话,999房间一个穿花衬衫男的出来对矮胖子说算了,后就进自己包间了,矮胖子在走道里骂骂咧咧,之后他踹门进999房间先动手打对方的,一会从999房间冲出来两个人对打的,之后花衬衫男子抓矮胖子两只手出来了,说跟你客客气气的,你还先动手打,到楼梯口,矮胖子拾起酒瓶朝穿花衬衫男的头上砸,999房间穿白衣服女的上去拉时被砸了,之后矮胖子被对方弄倒了,穿花衬衫的和穿红衣服男的两个人就朝矮胖子头、脸上捣的,999房间穿米色外套衣服男的拿灭火器朝矮胖子砸了两下,矮胖子爬起来从旁边拎一个垃圾筒,穿红衣服男的一脚把他踹倒并朝他身上捣,之后两方就下楼了。17、宋某2辨认笔录,证明宋某2辨认出王某就是其谈话中提到的穿花毛衣的胖子、胥怀胜就是其谈话中提到的光着上身的矮胖子、宋某1就是其谈话中提到的999房间穿白衣服的女子、姜某就是其谈话中提到的穿米色外套的人、李某就是其谈话中提到的穿红衣服的男子、孙某1就是其谈话中提到的穿花衬衫的人。18、证人张某(凯撒皇宫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31日晚上11点钟,凯撒皇宫至尊5号包间一光上身男子先后三次进入999包间,前两次都被人劝出,第三次,光上身男子把999包间门踹开冲进去就和里面的人打起来。19、各被害人、证人户籍资料,证明各被害人、证人自然身份情况。20、调解协议,证明姜某、李某、孙某1、宋某1与王某、胥怀胜分别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2.8万元、胥怀胜5万元,并互相取得谅解。21、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东海司鉴所[2014]活鉴字第491-493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宋某1因人体外伤致左眼挫伤、姜某因人体外伤致右手软组织挫裂伤、孙某1因人体外伤致头皮挫裂伤,均构成轻微伤。22、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153、4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胥怀胜前科情况。23、发破案、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胥怀胜到案经过。24、被告人胥怀胜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胥怀胜酒后借故生非,前后三次进入被害人包间滋事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怀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胥怀胜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胥怀胜庭审时自愿认罪,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胥怀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彦清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亮亮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