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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财保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财保第2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54年1月18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申请人:张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辽GXXX**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张某某已向本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辽GXXX**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查封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张某保管,并不得进行变卖、转移、抵押,如需变卖,须经本院批准,并保留价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纪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美玲 来自: